1氣體探測器
1-1安裝區域
1)在有可燃/有毒氣體的區域內及釋放源附近應安裝可燃/有毒氣體探測器,在會出現欠氧或過氧的環境應安裝氧氣探測器;
2)應安裝在無沖擊、無振動、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。
1-2 安裝位置
根據要檢測氣體的比重、潛在泄漏源的位置、環境中空氣流動的速度和方向、通風條件等因素,選擇氣體容易積聚,并便于儀表維護的位置安裝。
1-3 安裝高度
1) 檢測氣體比空氣重,氣體探測器宜距地面0.3~0.6m,有地溝的場所還應在地溝內設置氣體探測器;
2) 檢測氣體比空氣輕,氣體探測器宜在釋放源上方2.0m以內,在封閉或通風不良的半敞開房屋,還應在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氣體探測器;
3) 檢測環境氧的氣體探測器宜距地面1.5~2.0 m。
注:按《GB/T50493-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》。
1-4 氣體探測器與氣體報警控制器連接
DC 4~20mA信號連接(三線)
1-5 安裝注意事項
1)盡量避免高溫、高濕環境, 盡量避開外部影響如濺水、油及造成機械損壞的可能性;
2)應采用三芯屏蔽電纜,屏蔽層必須接地,探測器隔爆殼體必須接地;
3)防爆場所安裝要遵照《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設計規范》等相規范;
4)可采用房頂吊裝、墻壁安裝或抱管安裝,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朝下固定;
5) 在確定現場可燃氣濃度≤25%LEL情況下接線, 接線后擰緊隔爆殼蓋,以保 證防爆要求。
2氣體報警控制器
2-1 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場所;
2-2 應安裝在儀表室等非防爆場所,嚴禁安裝在防爆場所;
2-3 應確保固定牢靠,避免震動、灰塵和水等對儀表傷害;
2-4 應外殼接地或電源插頭的地線接地。
1. 目的
為規范可燃、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(以下簡稱:報警器)的管理,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和報警可信的狀態,特制定本規定。
2. 適用范圍
適用于各區域報警器的管理。
3. 職責
3.1 生產部負責
1)負責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;
2)負責報警器年(季)度檢測、技改計劃的審核;
3)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督檢查;
4)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、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。
3.2 安全部負責
對報警器系統設計、安裝、投用、管理、維修及現場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。
3.4 各分廠負責
1)負責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,并會操作使用;
2)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,確保報警器的正常運行。
4.工作程序
4.1 凡新建、改建、擴建裝置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的區域,必須由安全部配備報警器。
4.2 報警器屬于安全設施,實行公司、分廠、工區、班組四級管理,報警器的日常檢查、維護、檢修、停用、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《安全設施管理制度》。
4.3 安裝規范
4.3.1 設置的地點、數量、安裝方式應遵守《GBZT223-2009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》、《GB50493-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》等現行標準規范,保障生產安全需求。
4.3.2 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,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。
4.3.3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,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報警器。
4.3.4 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報警器條件時,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。
4.4 運行維護
4.4.1 生產部
1)每年制定《報警器運行評價計劃》并并組織實施;
2)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,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。
4.4.2 分廠安全員
負責每天巡查報警器的運行及時填寫《安全員報警器巡查記錄》,數據異常時向主管領導匯報。
4.4.3 安全部
1)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,要填寫《報警器專項季檢查表》;
2)每6個月對報警器用標準氣體校準,要填寫《報警器校準記錄》;
3)及時檢修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,要填寫《報警器檢修記錄》
4.5 停用、更新
4.5.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,停用需按相關程序審批,并報安全部備案。
4.5.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下,各分廠應配備便攜式報警器,根據現場情況由安全員確定檢測頻率,并做好《安全員報警器巡查記錄》。
4.5.3 確認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,要及時報廢更新。